为投机取巧抵销债务,钦州两男子共谋以在运输车辆加装水箱人为地控制车辆皮重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
为骗取他人钱财,按照事先分工,韩宇负责提供车辆并联系帮助放水的阳泰及雇请开车司机,黄桂负责出资在车辆底盘加装水箱及物色诈骗对象。之后,在半个月内,韩宇、黄桂共骗取某纸业有限公司的木材114.14吨,价值人民币58211.4元;阳泰则按韩宇的安排,负责在该纸业有限公司木材堆场内将过磅后的车辆带到隐蔽处将水箱的水放出。阳泰共参与诈骗木材87.8吨,共价值人民币4478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桂、韩宇、阳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三人的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诈骗罪。根据本案事实,被告人阳泰作为具体犯罪部分环节的实施者,该被告人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韩宇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本案诈骗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桂、阳泰在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诈骗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韩宇、黄桂、阳泰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韩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阳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文涉及当事人已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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